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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灯光系统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黑L*****号福田牌中型栏板货车,沿国道哈同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宾安镇国道哈同公路623公里处,与同向前方骑自行车的于某某发生碰撞,至于某某经宾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后,李某某驾驶黑L*****号福田牌中型栏板货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于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至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宾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李某某家属代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在宾安牛市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马某某、赵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责任认定;

5.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兴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宾县**镇**村**屯;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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