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幢**号(户籍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孙某乙、被害人孙某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董瑞瑞、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孙某乙、被害人孙某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钱博1#915线31号路灯杆南20米交叉路口处时,因低头捡烟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与沿张家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孙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客孙某丙受伤及车辆损坏。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宿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之后主动报警,后跟随120救护车送伤者前往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丧葬费、医疗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西永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宿迁市宿豫区**镇**小区**幢**号家中,联系电话:1531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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