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七台河市**煤矿**,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2020年8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K****7号小型轿车沿G229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18公里加900米处时,与路上行走的被害人于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闭合性颅脑及胸腹部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