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39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升级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同年1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5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甲(女,系湖南省耒阳市人,殁年41岁,未戴安全头盔),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马路横江厦村丽城花园对出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造成黄某甲从二轮摩托车后座坠落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户籍材料等书证,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二张。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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