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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九三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0********,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镇**村*屯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8号山东潍坊鲁中牌四轮拖拉机,沿查哈阳农场拉甘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平阳镇中蓝石油加油站路段向左转弯行驶时,未避让由西向东直行行驶的侯某某驾驶的无牌号红色豪爵铃木牌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导致侯某某躲避时撞在东西公路南侧路灯杆上,致侯某某受伤,后侯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经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李某某供认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但不认罪。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克森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本案卷宗一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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