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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街道**村委会**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后因李某某患有****,于2020年9月2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云03.2****号大中型拖拉机载满沙,由会泽县以礼街道以礼村委会沿会曲线驶往金钟街道小乌龙村行驶,驶至会曲线K14+200M处其驾驶的车辆撞到路上的行人吴某某,后李某某驾驶云03.2****号大中型拖拉机逃逸。本次事故造成行人吴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吴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李某某联系电话:13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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