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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住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5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载51.58吨脱硫石膏从曲靖市麒麟区白水电厂驶往富源县墨红镇西流水村。11时56分,当车行驶至富源县中安街道石缸居民委员会石坝村张某甲家门前路段时,所驾驶车辆向左侧翻后压在对向吴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上,造成车上乘坐人员吴某某、史某某、顾某某、张某乙当场死亡。2020年3月12日,经富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顾某某、史某某、张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口及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责任认定书、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春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居住于**,联系电话1818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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