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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沾益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室随车搭乘杨某甲)牵引闽*****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汕昆高速公路由昆明往石林方向行驶。当日01时55分许,李某某驾车以约103km/h的速度从左侧车道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1781+500M**水库大桥路段时,因所驾车辆超速,加之部分路面结冰湿滑,致所驾驶的车辆失控后向左侧翻并向前滑移,牵引车的驾驶室左侧和挂车尾部分别与道路两侧护栏刮撞,牵引车车头悬于北侧护栏外(**水库上方),造成乘车人杨某甲坠入水库后死亡,驾驶人李某某受轻伤一级,所驾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死者杨某甲家属何某某、杨某乙与2019年12月19日与福建***物流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的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照片;2.书证:(1)户口证明;(2)过磅记录、高速路通行发票;(3)事故认定书;(4)驾驶证查询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1)车辆痕迹检验报告;(2)车辆技术检验报告;(3)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4)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记录的视频;8.其他:(1)受案登记表;(2)归案经过;(3)和解协议;(4)民事调解书、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在高速公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莉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散页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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