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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8〕1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88********,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镇**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5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8日凌晨4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昆孟线由澜沧县往普洱市方向行驶,当日4时10分许,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昆孟线K889+8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丙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丁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后于次日17时许在家属的陪同下向澜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丁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所驾驶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被害人李某丁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物证照片;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死亡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情况说明、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肇事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告知书,送达回执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鼎司鉴中心(2018)车鉴字第213、214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及回执;云鼎司鉴中心(2018)理化检字第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执;(澜)公(司)鉴(尸)字【2018】第03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回执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报警,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忠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移送起诉书9份;

3.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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