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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7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B7GK0803100****、发动机号为0804****)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落恩线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落恩线K2+300M处时,该车前部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张某某二人重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外材料肆页、光盘壹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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