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G245线由澄江市往江川区方向行驶,7时1分许行驶至K1760+340米处(澄江市立昌万松寺路口)时,遇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徐某某,车辆避让不及,致使云******号车货厢左侧前段与徐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重伤二级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未立即停车,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一段距离后下车察看,后又继续驾驶车辆往江川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45线岔三百亩村路口时,李某某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以避让本车道内监控卡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依法赔偿被害方损失,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施建玫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