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中共党员,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67********,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家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8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2日,被告人李某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被害人余某某,货箱载19只山羊)沿**村桩房通组公路由东向西行驶,16时许,当车辆行驶至**村桩房通组公路**处时,车辆驶离路面撞到路边的石头后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余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余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转向系功能、制动系功能鉴定意见书、死者余某某的尸检报告;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事故,造成乘车人余某某当场死亡,驾驶人受伤,车辆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映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72****。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第一册13页,第二册121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