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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弥勒市人,住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9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蒙自市鸣鹫镇舍所坝线K4+350m处,为避让对向来车,李某某在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陶某甲、陶某乙、熊某某驾乘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该货车左后轮碾压陶某甲、陶某乙,造成陶某甲、陶某乙当场死亡、熊某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甲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损伤致开放性腹腔损伤合并头部、胸部及脊柱等损伤死亡;陶某乙死因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背部及四肢等损伤致开放性颅脑、腹腔损伤合并胸部及脊柱等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垚

检察官助理:李施奇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弥勒市**乡**村委会**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89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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