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介检刑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811996********,汉族,住址山西省介休市连福镇**村***号,现住山西省介休市**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临牌为晋K348**号,实际车号为晋KYE**5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闫冀堡村口右转弯后,与右前方同方向被害人王某某所骑绿源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该小型轿车又与闫冀堡村口铝合金门楼(管理单位介休市城关乡闫冀堡村委)碰撞,该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铝合金门楼不同程度损坏。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介休市城关乡闫冀堡村委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抽血化验,2020年2月7日电话通知李某某到该大队接受讯问。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张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介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金虎
检察官助理:刘燕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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