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载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粤E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佛山市南海区里广路行驶。李某某驾车行驶至里广路里水镇丰岗桥志高工业园路口时右转弯,遇被害人闫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搭载被害人石某甲、石某乙在其同方向右前方通过路口,李某某未及时注意到闫某某车辆,转弯过程中从后碰撞其电动自行车,闫某某、石某甲、石某乙倒地,车轮碾压石某甲身体,造成车辆损坏、石某甲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石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8日死亡。肇事后,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陈述上述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车主方及保险公司已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