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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131970********,汉族,群众,文盲,农民。户籍地及住址:保定市徐水区**镇**村五区57号,2016年5月26日因非法处置废弃油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F*****号轻型栏板货车,沿保定市徐水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碰撞碾压同向行人师某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某驾驶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宋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民法院 

检察官:罗成

检察官助理:董丹丹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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