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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建德**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A7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浙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温寿线从兰溪往建德方向行驶,13时09分许途经温寿线358KM+770M兰溪市永昌街道同创拉链公司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周某甲驾驶的浙G3****号小型面包车,造成两车车损及周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甲经医院抢救医治无效于2020年5月8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归案后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无事故责任。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支付补偿款人民币8.5万元;车辆保险公司、建德**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送达回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返还物品凭证、责令消除违法行为通知书、病例资料、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忏悔书、协议、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支付凭证等;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喜华

检察官助理:叶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

2.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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