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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家园**单元**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兰西县**学校对面筋头巴脑锅饭店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黑M****5奥迪牌小型客车载乘车人姜某某、刘某某、魏某某沿正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百姓酒楼处,与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次日李某某到兰西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兰西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李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事故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魏某某、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绥化市人民医院鉴定意见书等;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检察官助理:陈帅

2020年7月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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