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1〕Z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K0****大众牌小型出租轿车,途经内江市东兴区星桥街西段171号处时,与横过人行道路的行人唐某某相撞,唐某某后因救治无效于2020年6月1日被宣布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3.证人杨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540506358)。
2.案卷2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速裁程序
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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