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巷镇**村**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某驾驶赣******车辆沿本市青云谱区何坊西路上九洲高架匝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桥面入口处,撞倒正在桥面执勤的被害人黄某某(青云谱交警大队辅警),致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熊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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