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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古冶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古冶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3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曹线抹轴峪时,与由西向东过马路的翟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翟某某死亡,李某某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后于当晚22时到滦州市交警队投案自首。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已赔偿翟某某家属损失,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机动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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