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0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叶县**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叶县棉纺厂家属院院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家属院院内通道时,与家属院通道内的李行、蒋偿相撞,造成李行与蒋偿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李行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李行家属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
4.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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