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搭载肖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从重庆市合川区古楼镇往龙凤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合川区三庙镇凤山村路段时,因李某某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翻后倒在路外树丛,导致肖某某当场死亡、李某甲及陈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与肖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还赔偿了李某甲、陈某某的医疗费,均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车辆信息查询、谅解书等;
证人证言: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车检报告、尸检报告;
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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