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扶余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8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吉A52Q38号东宝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沿扶余市**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驾校路口处,在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大街东侧辅助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由钟某某驾驶的无籍铃木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至钟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钟某某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4月29日死亡。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钟某某死于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外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情况证明、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付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右转弯驶出道路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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