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大街**楼**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乡)。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1时46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重的车牌号为黑A****9的重型自卸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村由南向北行驶至**废品收购站时,因瞭望不够,操作不当与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内出血,脑疝形成而死亡。 

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载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速度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 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太平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