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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公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喀左县,住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辽N****8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喀左县**镇**村**组路段处倒车过程中,与行人于某甲相撞,造成于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4月8日,经喀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符合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而死亡。2020年4月15日,经喀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朝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检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成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状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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