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彭某某,女,殁年47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将该案退回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早上,胡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被害人彭某某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南二段辅道由成都方向往兴隆方向行驶。7时53分许,胡某某驾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南二段与东山大道一段匝道口直行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胡某某左侧超车右转进入匝道,影响胡某某正常直行致其紧急刹车,车辆倒地。事故造成胡某某受伤,彭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李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经复核,维持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经侦查后拨打李某某电话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初犯,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良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54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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