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2时4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B1****号小型轿车,从三台县芦溪场镇方向往三台县芦溪镇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中立路19KM+800M时,与谢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乘车人谢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16日,谢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谢某乙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谢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死亡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龙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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