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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叶某某、林某某从威远县连界镇往荣胜村方向行驶。13时11分许,行至球马路25KM+100米(小地名下瓦窑)岔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公路坠于堡坎下,造成李某某、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21日,叶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威远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得知他人已拨打急救电话后,积极抢救伤者,被害人家属报案后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将锋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6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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