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涪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6********,汉族,高中,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德阳市中江县******单元**号,现住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超速驾驶川B2****号小型轿车,搭乘胡某某(女,殁年30岁,本案被害人)、廖某某(男,27岁,本案被害人)沿绵阳市涪城区滨江西路涪江三桥往青年广场方向行驶,行驶至青年广场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谭某某驾驶的川KQ****号越野车发生碰撞,继而又与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BU****号小型轿车、与陈某某的川BC6****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并致搭乘李某某驾驶的川B2****号小型轿车上的胡某某、廖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30日死亡。

经鉴定,川B2****号小型轿车事故前的行驶速度介于118-120km/h之间。

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2.1mg/100ml。

经法医学鉴定,死者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廖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在道路上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四部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元****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