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6时许,在威县**国道**公里**米处,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传祺越野车(未悬挂车牌)超速行驶,与正在徒步行走的解某某相撞,导致解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解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解某某、庞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协议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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