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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宁城县,住宁城县******组。因破坏选举于2018年10月2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3日因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被宁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电动车沿宁城县一肯中乡高杖子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组路段处,刮撞行人杨某某,致车辆部分损坏,杨某某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次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驾驶该肇事车辆在**村被公安机关查获。1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联系**乡派出所欲投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蔬菜大棚居住房见到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向相反方向离去,民警追出百米远后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经宁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3月5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信息、办案说明、通话记录、常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三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贾玲玲

助理检察员:孙彩虹

2020年3月16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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