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住沈丘县**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临泉县**镇**浴池门口时,与由路南向北横过道路的杨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人力三轮车受损,杨某甲受伤。2019年11月23日杨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李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沈丘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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