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未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蒙城县**乡**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宣城市区水阳江东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水阳江东大道与鳌峰路交叉口处,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沿水阳江东大道东侧辅道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孙某甲驾驶的“小刀”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致孙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孙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孙某甲近亲属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孙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宣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与鳌峰路交叉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静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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