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淮南市**区**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照二轮摩托车沿石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刘岗镇恒大高科农业路口时,因违反规定超车,致被害人赵某甲(伤情轻微)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侧翻,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客赵某乙当场受伤。经鉴定:赵某乙所受伤属重伤二级。寿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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