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光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3时1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明市抹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道涵大道路口处右转弯时超速行驶且疏于观察,采取措施不当,与沿明光市抹山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江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小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7km/h-69km/h(该路段限速60km/h);经明光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事实。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滁州市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王晓丽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安徽省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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