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汉族,高中文化,淮南**公司司机。现住在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该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该局于2019年9月1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意见。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八路公交车到达终点站后,按照公司规定将车辆停在青年路与人民路交叉口龙湖公园东门门前路段下车休息。10分钟后,李某某登上车辆准备进站发车,上车后关闭车门时,因疏于观察,将正在登上公交车的被害人姚某乙刮倒,导致姚某乙摔倒受伤。李某某听到周围群众呼喊,下车查看后当场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原地等候。
2019年9月15日,姚某乙经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0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乙符合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9月25日,经淮南市交警支队田家庵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乙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万某某、姚某甲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户籍及驾驶证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等书证;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自首。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晓宝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壹宗,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听取被害人意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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