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9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肥东县人民路由西向东逆行至肥东县**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行人薛某某,造成薛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妹梅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其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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