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萧县**镇**村路段与同方向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及电动车乘员张某乙不同程度受伤,后李某某驾车逃逸,被路人扭送交给出警民警。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张某甲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椎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乙椎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面部、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9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永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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