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父亲贺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苏******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镇**村**庄路口路段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贺某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贺某乙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弃车逃逸后于当晚主动投案。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贺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守跃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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