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宕昌县,住宕昌县**镇**村*社。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甘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脚力铺至理川方向行驶,行至闾脚路23KM+100M处时,将路上行人赵某某碰倒,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