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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住富平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乘坐人: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富平县红色旅游专线梅家坪镇侯家村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向左转弯的侯某甲驾驶的爱玛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潘某某),致李某某、侯某甲、潘某某三人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富公交重新重认字[2019]第006号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甲、王某某、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接警记录,驾驶证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侯某甲、潘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轩

检察官助理:王江茹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0925****;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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