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6月2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尉氏县尉刘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蔡庄镇蔡庄一中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驾驶电动自行车侧翻倒地的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逸。尉氏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情况;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明双方和解情况;2、 证人朱某某、李某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交通肇事的事实;4.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损伤程度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风闯
何献伟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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