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小学文化,中国**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徐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村马寨路段时,将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此路自东向西行驶的司某甲撞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司某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司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单县交警队现场勘查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出具的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由单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敬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