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捷羚牌电动三轮车沿省道240线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商河县玉皇庙镇董家村路口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骑行的金源牌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77岁)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后经商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接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淑香
任秀杰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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