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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曹县青韩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青岗集冯庄村时,被曹县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后医务人员提取李某某的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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