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79********,大学本科文化,党员,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号**号楼702。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拉载彭某某沿国道206由北向南行驶至峄城区古邵镇卫生院门前路段时,撞上由东向西过路的行人李某丙,致李某丙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丙、鲁******号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彭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丙符合严重颅脑外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彭某某、李某乙、李某某等4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伟
检察官助理:苗 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6173****。
2.侦查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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