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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栖霞市**村,住址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栖霞市庄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路与盛世路路口处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2020年1月10日,经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新华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案件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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