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38岁)沿本市市中区104国道行驶到党家庄公铁立交桥时,未安全驾驶、未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追尾前方同向由王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车,造成朱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骨盆和双下肢广泛性损伤休克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当天,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9、120,医护人员到现场后报警。同年12月26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李某某到案办理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照片等)、证人证言(王某某、刘某某等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鉴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守鹏
201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69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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