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济南**铸造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户籍地、居住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由南向北行驶至****35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追尾,造成孙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系重度胸部外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当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济南**铸造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1506908****);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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